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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本站    来源: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日期:2006-4-28 8:08:51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参照《新疆农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导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由于不正当履行职责而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条  凡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者,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能推荐为先进,罚款50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6-10分钟者。
2、擅自请人代课、擅自调课、加课或减少学时者。
3、未能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延误上课或考试,情节较轻者。
4、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者。
5、试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卷者。
6、未能认真、及时填报教学日历或期中(末)教学工作汇报表或课程进度表者。
7、未及时提交考卷或提交的考卷不符合要求,情节较轻者。
8、监考未能提前10分钟进考场或违反监考规则,情节较轻者。
9、考试后,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成绩者。
10、疏于课堂管理,导致教学秩序混乱者。
11、不布置、批改作业或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教学监督、检查活动者。
12、由于使用不当或组织管理不善,本人或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100元以下者。
13、教学管理工作完成不及时或出现一般失误者。
第四条  凡有以下失职行为者,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当年不能推荐为先进,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得晋升职称,罚款100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1、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者。
2、擅自停课、旷课者。
3、无故不服从教学安排,拒不接收教学任务者。
4、考试前给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者。
5、监考迟到、早退、旷到,情节严重者。
6、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进行庇护者。
7、在教学检查中和评估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8、批阅试卷徇私舞弊、不负责,情节严重者。
9、由于使用不当或组织管理不善,导致本人或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100—1000元者。
10、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课堂安排冲突等现象发生,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贻误教学活动者。
11、教学管理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或学生成绩出现错误,或排课排重排漏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者,建议当年考核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罚款200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者。
2、由于教学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1000元以上者。
    3、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实习等)中出现人身伤亡者。
    第六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至调离现任岗。
    第七条  教学失职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教学失职行为一经发生和发现,先由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督导办负责调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通知本人,本人提出申诉,经院长办公会议复议后,将决定向全院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由院督导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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