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树立优良考风,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使违纪处理更加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考试纪律
1、考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2、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3、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换座位;考生应试必须持规定考试证件,并将考试证件放在桌子靠通道的一侧,以备查对。
4、考生进入考场除答卷必需的笔、橡皮、绘图用仪器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自备草稿纸等,带入考场的书包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必须集中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5、考生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不论任何原因,在考场使用上述设备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6、开考前,考生负责对课桌进行清理,桌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纸张等物品,桌面要干净,如有问题,须提前向监考教师说明。
7、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考生不可离开考场,否则以违纪处理,答卷作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考生领到试卷后应立即在指定位置正确填写姓名、学号等信息,然后再开始答题。
9、考生答卷时不准擅自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10、考生必须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以及偷看、抄袭、夹带、传递、交换、替考等各种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11、试卷及所有考试材料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
12、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整理好,正面向下放在原座位,经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正确后离开考场。已交卷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喧哗。
13、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发出的指令,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度,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条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批评教育。
1、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者;
2、迟到超过15分钟者;
(二)在考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生不按指定位置就坐,或考试相关资料不按规定集中放置,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者;
2、开考后在考场大声喧哗,干扰他人考试,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周围大声讨论者;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4、考试结束故意拖延时间不交卷者;
5、考试期间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卷者;
6、发试卷前有作弊动机但没有构成事实者;
7、携带通讯设备以及各类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放置在指定地点者;
8、在本人考试桌面或相邻位置桌面,出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9、考试中利用手势或其它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信息者;
10、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三)凡属多次违反考场纪律者,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 |